作者:任晓超,同望公路造价特聘专家。高级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公路)、九三学社社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鉴定专业委员会专家、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三门峡仲裁委第四届仲裁员、东营仲裁委第六届仲裁员、咸宁仲裁委第三届仲裁员、常德仲裁委第七届仲裁员、安康仲裁委第一届仲裁员、鸡西仲裁委第六届仲裁员、吉安仲裁委第三届仲裁员。
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务中,人工单价调差条款的设置较为罕见。然而,部分项目——尤以县级交通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公路工程为典型——因项目管理经验不足、招标代理机构履职不到位,合同中会出现人工费调差的条款。
该项目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人工费依据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定额站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然在工程结算阶段,建设单位以行业惯例为由未予计取该项调整费用,施工单位亦因顾及地方合作关系未提起仲裁,最终导致约700余万元人工单价调差未能收回。
本文旨在以造价专家辅助人的视角,系统论述施工单位在启动仲裁程序时,应如何制定造价鉴定策略并进行系统性规划,以期对从事造价专家辅助人工作的同仁提供参考。
🔁仲裁员(边裁)的选定:法律背景与工程背景的权衡
案涉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庭组成除首席仲裁员(通常由退休法官或资深律师担任)外,施工单位有权自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边裁。
核心问题:应选定法律背景仲裁员还是工程背景仲裁员?
就本案而言,建议选定法律背景仲裁员。理由如下:从法律适用角度审视,合同既已约定调差条款,则调差义务原则上应予确认;但从工程实务角度分析,该项目人工单价调差存在操作层面的难度。若选定工程背景仲裁员,其因熟悉调差的技术障碍,反而可能作出对施工单位不利的判断。法律背景仲裁员侧重于合同约定的文义解释,相对淡化实务操作的复杂性。
🔁鉴定申请的撰写:程序规则漏洞的识别与利用
鉴定申请的内容设计,实为造价鉴定的灵魂。实务中,仲裁庭及人民法院对鉴定申请内容通常仅作形式审查,鲜少进行实质性审核——申请人如何表述,裁判机关往往径行援引。因此,施工单位在撰写鉴定申请时具有较大发挥空间。同时,鉴定机构亦倾向于接受表述明确、争议较小、具有可操作性的委托事项。
回归本案。项目恰经历公路2007定额到2018定额的调整,除陕西省人工工日单价由45.04元/工日调整至105.89元/工日外,人工消耗量亦发生相应变化。此外,合同所称“人工成本信息”是否等同于定额站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本身即存在解释争议。建议施工单位在鉴定申请中表述如下:
“申请按合同约定的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定额站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对人工价差进行调整,其中人工消耗量依据招投标文件进行鉴定,人工单价依据陕交发〔2008〕117号和陕交发〔2019〕93号进行鉴定”。
上述表述的实质,在于预先设定对施工单位有利的鉴定方案。依常规程序,鉴定方案应由鉴定机构确定,然当前实务中,通过精准设计申请内容,可有效利用程序审查的疏漏,从而有利于施工单位。
📊 各方主体对鉴定申请内容的反应预判与应对
鉴于首席仲裁员及己方选定的边裁均为法律背景,且如前述,此类仲裁员对行业技术细节审查有限,故对鉴定申请通常不会提出实质性异议。
02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通常会就鉴定事项本身或人工单价、消耗量的确定方法提出异议。然因其非鉴定申请主体,且未预缴鉴定费用,故在鉴定申请阶段,其异议被采纳的概率较低。
(三)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对前述类型的委托内容具有较高接受度——事项明确、责任边界清晰、具备可操作性。若后续出现争议,鉴定机构可主张系依委托内容执行;若按多方案鉴定,尚可增收鉴定费用。
📊 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异议的保留策略
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3.4.3条及《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仲裁机构选定的造价鉴定机构应具有至少2名一级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公路专业),不建议施工单位此时提出该项要求。
理由在于:需为后续程序保留制约手段。若于选定阶段即提出资质异议,后续将丧失对鉴定机构的制约能力。程序性异议的提出,可能导致鉴定机构退费、鉴定程序中止,甚至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此犹如斗地主之“王炸”,不宜于开局即行打出。
依前述策略逐步推进,仲裁委大概率将鉴定事项委托予房建、市政类造价鉴定机构。此时,鉴定申请的内容设计已将鉴定方案限定于特定框架内,且手中尚握有程序异议之“王炸”——未必实际行使,但需使鉴定机构知晓该制约手段的存在。鉴定机构因忌惮程序风险,通常不会偏离委托框架。
🌟 鉴定方向的引导:计算文件的提交与运用
在鉴定程序推进过程中,应持续引导鉴定机构依既定方向开展工作,关键在于向鉴定机构提交施工单位自行编制的计算文件。
该文件须确保真实、准确、可靠,建议委托行业内或造价鉴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的机构编制,以保障其专业可信度。切忌像社会结算审核般虚增工程量或单价,以免影响文件的公信力。
仲裁委委托的鉴定机构可能缺乏公路工程专业背景,对公路定额体系熟悉程度有限,最终鉴定意见通常会较大程度参照施工单位提交的计算文件,总体偏差可控。
🛣️ 建设单位异议的应对:鉴定预缴费用机制的运用
鉴定意见初稿出具后,建设单位通常会提出异议,主张施工单位在鉴定申请阶段即已限定鉴定方法,要求鉴定机构独立出具意见,仅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对此,鉴定机构一般回复:建设单位的异议超出鉴定委托范围,若需重新鉴定,应由建设单位补缴鉴定费用。若鉴定机构未进行上述回复,施工单位可提出如上异议,以进行鉴定防守。
就本案而言,建设单位前期已面临财政资金紧张之困境,基本无力承担追加鉴定费用。
综上所述,借助前述系统性策略的规划与执行,最终的鉴定结果有很大可能朝着对施工单位有利的方向推进。
🛣️ 结语
优秀造价专家辅助人与普通专家辅助人的差异,不仅在于专业技术水平的高低,更在于程序造价鉴定策略的安排、规则使用的熟练度以及对各方心理的掌控。
专业技术只是基础门槛,会布局、懂程序、知人性,才是顶级造价专家辅助人的关键素养。